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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函授学员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12-08-1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函授学员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山西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学士学位按照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教务处是学院学士学位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的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优良;

4.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具有相应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积极参加国家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学院相应的规定要求;

5.英语专业学生在学期间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基础阶段统测(TEM4)和高年级阶段统测(TEM8)。英语专业毕业生参加高年级阶段统测成绩应达到学院相应的规定要求(其他外语类专业毕业生比照执行)。熟练掌握1门第二外语,具有相应的听、说、读、写能力,成绩达到学院相应的规定要求;

6.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违法乱纪,不遵守社会公德,品行不端,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仍不悔改;

2.因考试作弊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重修或补考课程四年累计,理工类达8门、文科类达7门(专科起点的本科生两年累计达4门);

4.非外语专业毕业生的外语水平未达到学院相应的规定要求;

5.英语专业毕业生未参加基础阶段统测(TEM4)和高年级阶段统测(TEM8),或高年级阶段统测成绩未达到学院相应的规定要求(其他外语类专业毕业生未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第二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相应的规定要求;

6.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或成绩未达到中等及其以上等级。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如果确已考取硕士研究生,可在毕业前夕由本人提出学位申请,经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教务处(同时附送有关材料的原件)。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及办法是:

1.系学位委员会对本系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并编制登记表,由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系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且参会委员中有二分之一以上审查同意后,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4.经各系学位委员会审查,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编制《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登记表》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审核后提交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三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年。主任委员由学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术水平较高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和教学人员组成。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呈报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2.学位评定委员会以系为单位下设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由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二年。分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委员必须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教学人员中产生。委员名单应呈报学院批准。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是:

1.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外语类专业本科生要参加第二外语考试),并取得《山西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考合格证书》;

4.学院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对其所学的12门主干课程进行考试或考核 (根据晋学位办〔20068号文件规定,校本部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可不再参加考试,只对其在学期间的学习成绩进行审定),且成绩合格。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办法是:

1.由各系和成教部向学院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2.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按第九条初审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得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授予,按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试办双学士学位班的管理规定》(晋学位〔199813号)精神执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双学士学位。

1.未获得原修专业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者;

2.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外语水平标准者;

3.未学完双学位班规定的课程或有不合格者;

4.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直接关系到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学院要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教务处和各系要强化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每年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要报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暂行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