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教学管理

教学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管理 >> 正文

长治学院函授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5-2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人在籍本、专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学校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并将管理和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授予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规定者,授予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按有关程序向学校、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学校成人教学部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的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及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成绩考核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学校的要求,修读各门课程,按时完成作业和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核一般采用考试形式,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安排在本院或抽考点进行,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审阅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方式进行考核。

课程设计等采用平时考查和审阅报告(设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并要写出毕业设计(论文)评语。

第七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期末卷面成绩占50%,作业占30%、出勤占20%。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根据平时学习情况(包括出勤、完成作业情况和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上课,及时完成作业,凡缺课达到规定课时的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结束考试,成绩以“0”分计。

第九条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授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课程随该课程补考时一并进行,成绩登记与期末考试相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办理一次缓考手续。

第十条  凡没有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参加考试者,按自行旷考论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本人必须做检讨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毕业前有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计为“0”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如认识错误检讨深刻,经学校批准后,可随下一年级重修参加考核,毕业前可有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不及格的课程,有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第二次补考在毕业前进行。

第三节  升级、留级

第十三条  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内仍有两门或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可随班跟读,不及格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内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或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留级重读,若所学专业无后继班级,可随班试读或留级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在教学计划所定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为在籍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节  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无法坚持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因病休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休学须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始前申请复学:

(一)学生复学须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成人教学部核准、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相应班级就读;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检查不合格者;

(三)一学期内,无故与系(部)失去联系达三个月以上者;

(四)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延长学制等)未完成学业者;

(五)经补考后,一学年内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或各学年累计有五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六节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考勤

(一)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并接受考勤;

(二)对集中面授、平时辅导、实践教学及复习考试等环节均要进行考勤,考勤由班主任负责,班干部配合,填写考勤登记表。各系(部)应对考勤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于每学期末报成人教学部;

(三)学生因事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必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部)请假;

(四)学生因病请假,需附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在系(部)请假;

(五)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

(六)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办理销假手续;

(七)学生考勤情况是评选“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纪律

(一)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二)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可予以缓考,否则,以旷考论。

(三)旷课和旷考的学生可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节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生所在系(部)授予“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纪及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旷课、迟到或早退的学生,根据旷课学时、迟到或早退次数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须报学校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及退学通知由学生所在班级送交学生本人;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由系(部)报成人教学部备案。

第三十条  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对以往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允许再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资格审查

学校在学生最后一个学期前两周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学生15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或应修而未修课程)门次达到或超过6门次者;不允许参加毕业设计,必须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1月起实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