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成绩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由学院另行安排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后,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条 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员须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员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或者考试时间迟到30分钟以上,均以旷考处理。
第四条 无资格参加考试或旷考者,须参加重修。
第五条 补考、重修及重修考试按照《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员因故未能参加重修的课程,可跟下一级重修。
第七条 擅自缺考(包括参加考试不交卷)和考试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